不犯法!
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是犯法的,但问题是你怎么确定这是输送利益还是正常交易?
比如李闲云用鬼城打折换宣发,这就属于关联交易,把鬼城的利益输送给宣发公司。
但是没事,因为幅度不大,牵扯不深,最关键合同也不会这么写。
我左手合同鬼城打折,右手合同宣发合作,两份合同本身没有必然关联,不会在合同条款里注明打折的条件是宣发,只不过同时签了就行了。
股东再不追究,又没上市,不需要财务那么透明,那问题就不大。
这个跟东篱不一样,东篱那个是完全没打算作假,所以反而一目了然,证据确凿,所以必须把钱打回来。
通达院线也一样。
从一开始孙军良就知道,关联交易是上面盯的最紧也最好查的一桩,所以他的关联交易,基本是踩着法律的边儿进行的。
比如宣发,你可以是六百块送发行,也可是三百块送发行,这些价格都是正常的,谈价嘛,你总得有个区间。
一如李闲云买影院,十个亿成本价购买,华友说起来没亏钱,带上一些垃圾影院还有小赚,那就好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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